【查冊上訴】查冊作報道裁定屬虛假陳述罪成 港台前編導蔡玉玲申上訴押後判決

社會

發布時間: 2022/08/29 13:28

最後更新: 2022/08/29 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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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玉玲今到高院應訊。(林育慧攝)

港台節目《鏗鏘集》前編導蔡玉玲,於調查元朗7.21事件而作車輛查冊時,填選申請目的為其他交通及運輸事宜而被控,案件經審訊後,被裁定2項明知而作出要項上虛假陳述罪成,判罰款6,000元。蔡今(29日)就定罪提出上訴,上訴一方爭議填選「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事宜」 是否屬虛假陳述,並指過往數十年傳媒均透過查冊作採訪目的,用得其所。律政司則指車輛查冊作採訪目的,並非條例預期的目的。法官問及查冊作追債是否與交通及運輸事宜有關,律政司認為無關。法官質疑這是署方舉出的例子,「如果自己都搞錯,巿民亦不能正確理解」。法官暫定不早於11月8日前頒下書面判決。
 
上訴人蔡玉玲(38歲),被控2項為取得道路交通條例下的證明書明知而作出要項上虛假陳述罪,違反《道路交通條例》第 111(3)(a)。控罪指蔡於2020年5月17日及6月10日在香港,為取得1輛私家車的車輛登記細節證明書,虛假表示申請書以進行法律程序和買賣車輛以外的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裁判官於2021年4月裁定罪成,罰款6,000元。

到庭旁聽的蔡玉玲散庭後表示,不評論勝算,以平常心面對。蔡指,原審裁判官「一刀切」裁定傳媒使用車輛查冊資料作調查報道屬違法,對業界帶來負面影響。蔡表示堅持上訴,希望法庭能就行之有效,以及涉及公眾知情權及新聞自由的查冊工具,裁定是否不符合法律精神。

上訴一方指,本案犯罪元素包括上訴人作虛假陳述,而有關陳述屬要項,以及明知而故意作失實陳述。上訴一方引述政府於2011年向立法會呈交條例修訂文件時,提及2010年共有逾5萬個車輛登記細節證明書,其中逾2.2萬並沒有註明理由,1.1萬屬公司名義申請,70%為地產代理,約有25%為傳媒或新聞機構。

上訴方指傳媒數十年來這樣運作,並用得其所。文件亦提及建議適用情況,包括律師為追債而查冊,以確認車主身分,上訴方指顯示查冊用途不應受交通與運輸事宜所限,惟原審裁判官「一刀切」裁定傳媒採訪不屬「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事宜」 選項中。上訴人是次查冊目的是調查7.21事件,是否有車輛涉及運載武器或人到港鐵站,基於車輛或涉犯罪或協助犯罪工具,故應包含於交通及運輸事宜有關。

上訴方強調,本案的合理情況是有需要確認車主身分,因車輛為主要運輸工具,最起碼報道新聞部份有關車輛正在道路使用,而罪行元素之一「知道」陳述是虛假,上訴人並非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

律政司一方回應指,傳媒索取車輛登記資料作採訪目的,並非條例預期的目的。至於有否觸及犯罪元素,律政司則指應由索取資料人士的用途作考慮,而非從被查人士作判斷。法官問及追債是否與交通及運輸事宜無關,律政司認為無關。法官質疑這是署方所舉之例子,並且白紙黑字寫明,「如果自己都搞錯,巿民亦不能正確理解,係咪好奇呢」。法官並質疑本案前,一般人不知道有關字眼,「古往今來係咁做,從來無人告或話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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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林育慧